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教育部頒發的《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關於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通知,維護學術尊嚴,倡導嚴謹求實的學風𓀃,弘揚高尚的師德🦖,維護沐鸣2的良好聲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沐鸣2實際🍕,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以沐鸣2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人員♈️,包括沐鸣2教職員工🤸🏽♂️😁、各類在校學生和在校學習或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及兼職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學術活動中,應牢固樹立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應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8️⃣👨🏿✈️:
(一)進行學術研究🦶🏼,應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這些成果👷♀️,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須做出說明。
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別人成果的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並列出參考文獻🕞。
(二)學術成果發表🏊🏽♂️、發布應通過正常渠道,如學術期刊、出版社、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須如實記錄並報告試驗結果和統計資料。
(四)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評價、介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不得故意拔高或壓低被評價成果的價值。
(五)合作作品應按照在學術成果產生過程中所作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後,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均要經過所有署名人簽字認可🤸🏽,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第四條 在第二條所列人員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被視為違反了學術道德規範: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範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三章 懲戒措施
第五條 對違背學術道德規範者,沐鸣2給予以下懲處:
(一)經確認,在第四條所列條款範圍內者,依情節🫱🏽🙂↕️、後果嚴重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二)凡有第四條諸款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在人事任用和學術晉級中,實行一票否決🖲;對采取第四條諸款行為之一而獲取的學術職銜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第四章 製度保障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維護學術道德規範。
(一)校科技處負責受理對教師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投訴🪝。
(二)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術道德問題的專項調查與仲裁,並依照調查仲裁結論向校長辦公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學術道德問題按以下規則和程序調查處理:
(一)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接到舉報後↔️,會同被舉報人所在學院或部門的負責人共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決定是否對該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二)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由相關職能部門通知被舉報人🎎,並責成相關學院或部門的負責人✫,在有校學術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如有必要😶🌫️,可分別通知舉報人(匿名舉報者除外)、被舉報人和證人到會說明情況或提供證據。
(三)相關學院或部門須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舉報的問題作出明確答復,報告的結論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如果調查對象為學院或部門領導,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指定專門工作小組對舉報事項進行認定。
(四)校學術委員會對相關學院或部門的意見進行審議🪲,如果確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根據本規範第五條規定,做出予以懲處的建議🕡。若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應責成相關部門公布仲裁確認的結果,以維護被舉報人的學術聲譽🚪。
(五)如果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不滿,可要求沐鸣2學術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重新審議。
(六)相關職能部門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八條 沐鸣2校長辦公會議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決定給予當事人懲處與否。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規範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